对基层法院改革 的几点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9-29 9:59: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9日发布“四五改革纲要”,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已成确定不移的趋势,形象的说法就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对此,基层法院极有必要立足基层司法困境,作出富有自身特色的个性回应。
首先,要消除认识上存在的隐性误区。基层法院不能因为位处基层,认为顶层设计与己无涉,便持消极观望态度,觉得大可不必费那份心力,等上面改好了,再按部就班依样去改即可,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认为在基层搞司法改革掣肘太多,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权衡,不免举步维艰,即使努力去改了也注定改不好,于是畏之如虎、望而却步。须知司法改革既要自上而下,也要自下而上,两者缺一不可。自上而下的是顶层框架设计,以及层层传递的改革决心;自下而上的是区间变量协作,以及主动先行的应对举措。
各地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之间,所处经济人文社会环境不同,改革的操作模式和具体步调自然不会完全一致,如此也就为顶层框架的弹性调整提供了一定区间范围内的变量参数。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改革路径的最大价值,对上则不断丰富经验样本数量,持续拓展顶层决策空间;对下则因地制宜,防止以一种局域性样本硬性划一,出现“橘生淮南为橘,橘生淮北为枳”的不良后果。
其次,要深入梳理反思自身工作困境。基层法院在司法工作中面临的困境既有个性因素,也有共性因素,较为突出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困境之一是审判权运行过于行政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心掌握在审判管理者手上。案件一般要经过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三级审批,审判组织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地位被忽视,审而不判现象严重。审判委员会则判而不审,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过宽过细,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困境之二是审判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法官主体地位不够凸显。审判辅助人员匮乏,法官除审判性、智力性工作外,还要从事送达、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信访释明化解等繁琐的事务性、体力性工作。困境之三是法官办案激励手段欠缺,司法责任定位不明晰,案件办多办少一个样,干得越多、责任越重,付出与回报不对等,少数法官日渐滋生懈怠情绪,不愿或不想办案。
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失衡,即审判权不彰,审判管理权越位。两种权力都是法院整体司法权的体现,后者服务和制约前者,其中服务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服务审判权的前提下,才谈得上对审判权的制约。审判管理权一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超出其应然权责边界,就会产生权力失范的弊端,造成管理权高度集中,以领导代替监督,最终转向行政式的控制,违背了审判活动的客观规律。
最后,要设计出有针对性的改革策略。既然抓住了引发困境的症结所在,就当由此入手,科学界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权责边界,理顺两者的运行规律和运行关系,从而精准把握“双权”运行机制的平衡点,找出破解审判管理权越位的钥匙,尝试推动“双制”改革。一是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核心和关键是坚持去行政化原则,适度剥离审判管理权中的审判权,相应扩张审判权的边界,还权于独任法官、合议庭等。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科学考核评价办案质效,落实办案激励机制,督促并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通过对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规范每一位独任法官、每一个合议庭的司法行为,有责必究,杜绝审判权滥用。
(作者系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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