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维护水事秩序,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密切与检察、公安、综合执法部门衔接配合,严肃审判了一起涉水违法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某集团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济南市供用水合同(总表)》,载明用水人的用水范围内共有1座建筑物,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用水,执行5.95供水价格;给水号为XXX;水费结算采取月结方式,用水人应在当月25日前缴清水费。
2019年第一季度计划用水量为135立方米,实际水量为1215立方米,差额水量为1080立方米,应收超计划加价水费8032.50元;2019年第二季度计划用水量为94立方米,实际水量为2495立方米,差额水量为2401立方米,应收超计划加价水费19609.50元;2019年第三季度计划水量为38立方米,实际水量为3524立方米,差额水量为3486立方米,应收超计划加价水费29308元。以上合计5695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某集团公司主张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系根据水务部门的政策对用水指标及价格进行调整,其主张该项费用具有合同及规章依据,且其主张被告应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金额,具有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对于某集团公司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2019年第1至3季度的超计划加价水费5695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集团公司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56950元。该案经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水资源保护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系地球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人类生活、生产的用水量不断增加,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超计划加价水费,是一种针对超计划用水的特殊收费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计划用水通常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或加价收费,这种加价收费并非普通的水费,而是一种对超计划用水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环境。通过本案判决,引导用水人和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改变用水习惯,节约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如超计划用水或浪费水资源,则要缴纳加价水费。该案件的处理,有效维护了供用水秩序和良好的用水法治环境,妥善处理企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关系,保护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董广坤)
(责任编辑:刘希)